新乡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新乡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Xinxiang Household management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XXHMS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新乡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把现代服务业优势做大特色做强” 为宗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为核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诚信建设、本学术领域自律建设、信用建设和创品牌服务活动;落实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内部规范化建设和开展活动的规章制度,维护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则,为家庭提供放心满意、具有******水平的******家政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新乡市商贸局的业务指导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为新乡市卫滨区西华大道红卫线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家庭服务业平等竞争。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促进新乡市家庭服务业的繁荣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荣誉,促使家庭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了解掌握全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机会加强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管理经验交流活动,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促进家庭服务业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
五、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于新乡市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
五、须经会员单位的推荐、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本协会注册资金由兰天社区服务中心出资,注册资金3万元。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3日新乡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第 一 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